交通部表示,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管理是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。《規定》對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進行了制度設計:一是明確經營權實行期限制,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配置經營權。二是建立完善市場退出機制,要求與出租汽車經營權人簽訂經營協議,并與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》有效銜接,經營權到期后能否繼續經營與其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掛鉤,體現優勝劣汰導向。三是對于車輛經營權需要轉讓的,要求依法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,重新簽訂經營協議,并明確經營期限為其剩余期限,提示經營風險。
事實上,在交通部發文之前,北京、上海、深圳等地已經建立了出租車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。業內專家表示,出租汽車行業是重要的服務窗口行業,建立出行業退出機制,可以將那些只追求高額利潤,不講社會效益的企業清退出市場,提高行業的服務水平。
(編輯:馬麗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