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主:開發商“一車位兩賣”
程先生反映,他于2009年2月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。雙方約定,開發商把該小區第一期4號樓的03號車位賣給他,價錢是6萬元。按約定,他先交了1萬元的定金,余下的尾款等產權證辦下來之后再交。
交了定金之后,開發商就把車位交給了他。也就是從那之后一直到現在,他就一直用了這個車位。但是上個月25日,開發商突然通知他,讓他騰出03號車位,理由是這個車位已經賣給了別人。起初,程先生以為是對方跟他開玩笑。后來,才知道這是真的,而且買的人還辦了產權證。
程先生說,這不是“一女二嫁”嗎?自己在2009年2月就買下了這個車位,這么多年一直等著開發商做產權證,怎么這個車位突然就變成別人的了?
4日,記者見到了程先生提供的車位買賣協議。賣方是福州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隆盛小區開發部,買方是程先生。這份協議有這幾個關鍵內容:車位的面積是36平方米,價錢是6萬元,他交了1萬元的定金,剩下的錢待過戶手續辦畢再交。協議蓋著開發部的公章,及當時的負責人林某的私章,還有程先生的簽名。
程先生說,當初買這里的房子,很關鍵一點就是看上車位。再說,現在的車位價格漲得厲害,自己是不愿退出車位。
開發商:簽合同者不具賣車位資格
4日,記者采訪了開發商負責人李先生。他告訴記者,2000年的時候,開發商與林某簽訂了一個承包合同,把整個項目承包給林某開發。但是這個承包合同在2008年的時候就終止了。程先生買車位的時間是2009年2月。他們是有過一枚隆盛小區開發部的公章。但是,他們把程先生提供的買賣協議拿回去認真比對后發現,這個買賣協議上蓋的公章是偽造的,不是他們公司原有的那枚公章。現在這個林某不知跑哪去了,程先生自己要去找他,跟開發商沒有關系。
律師:業主可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
4日,記者采訪了福建金歐律師事務所的陳成梁律師。陳律師告訴記者,如果開發商與承包者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期限,那么就不能據此認定承包的終止時間。就算有約定承包的終止時間,那么這也是合同相對人之間內部的約定,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。只要是車位的買受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承包者可以代表開發商,那么這份買賣協議就是有效的。
陳律師認為,有承包協議在手,有印有開發商行頭的合同紙,加上有林某的個人私章,足以認定林某有資格代表開發商簽這個合同。至于小區開發部的公章是否真的,那是另一個法律關系。作為普通的購房者,沒有這個能力,也沒有必要去鑒定這個公章的真假。
因此,陳律師認為,開發商涉嫌構成“一女二嫁”。基于程先生沒有拿到產權證,達不到公示的效果,不能以此對抗第三者,因此程先生很難要求拿到產權證的車位者退出車位,他只能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。如果程先生當初買車位時,有到相關部門去做一下預登記,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。
(編輯:馬麗麗)